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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案,现已调查终结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案,现已调查终结。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四川省成都市区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成都本地生活网站成都本地生活网站、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成都本地生活网站,本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968元;3.没收无标签标识猪骨高汤56件(1KG×12袋/件)四川省成都市区号、火锅底料13件(20袋/件)成都本地生活网站四川省成都市区号、火锅底料4件(30袋/件)、无标签标识肉香麦芽酚8件(24罐/件)、没收肉香麦芽酚标签800张;4.罚款236040元(罚没款合计241008元,大写:贰拾肆万壹仟零捌元)。因无法与你本人取得联系,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食药监食-1罚〔2015〕16-1号),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成都市工商银行(名称: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户行: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开户行地址: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城大道831号;收款账户: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账号:1287;行政执法代码:2148000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川省成都市区号,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